吉林一村集体土地被侵占20余年,村委会陷“证明死循环”遭败诉

一场土地保卫战,在法治轨道上撞见了令人错愕的障碍。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阿什村的集体土地上,“龙泉山庄”赫然矗立于朱雀山下,其背后却是一连串涉嫌违法侵占与程序悖逆的司法争议。

据吉林市退伍军人郁岩提供的材料显示,2000年1月1日,时任永吉县质监局局长张树林之妻胡彩君,与阿什村签订《租赁地协议书》,约定:租赁面积为7000㎡,租赁年限为40年,租赁费一次交齐6000元。该租赁费目前在阿什村档案中并未查到,仅有一份2000年11月6日阿什村出具的“村修路借个人款6000元”、“交款单位”为张树林的收据。
2008年,张树林将这块7000平米的土地及地上78平米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吉林市退伍军人郁岩。郁岩说,张树林将租赁的土地和自建的房屋转卖后,并没有将其与村里签订的这份协议原件交付给郁岩,而是仍以该协议为幌子,在与之毗邻的集体土地上毁林圈地,建设所谓的“龙泉山庄”。
2023年2月份,阿什村村民委员会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起诉龙泉山庄时,要求龙泉山庄返还被侵占的土地。起诉书中说,龙泉山庄系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7月13日已经注销,法定代表人为胡彩君。从1999年起,龙泉山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案涉地块建设龙泉山庄经营餐饮服务,违法占用阿什村所有的集体土地约15914.08㎡,其搭建的房屋均位于阿什村土地的红线图之内,且其侵占土地长达20余年,从未支付相关费用。
而龙泉山庄辩称,龙泉山庄是1997年10月丰满区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经合法审批并缴纳了相关费用。
据龙泉山庄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显示,1997年10月19日,当时的吉林市丰满区计划与经济局以吉丰计经字[1997]93号,出具《关于下达第十二批自筹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的文件,其中的项目表中列明,丰满区朱雀山开发区龙泉山庄为新建、总投资150万,建设内容为:旅游用房1200平方米。
郁岩认为,龙泉山庄强调其是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额仅为区区的150万元,政府部门出具的各种文件中也未见有龙泉山庄系“招商引资”项目四字。显然,这是龙泉山庄在往自己脸上贴金,纯属无稽之谈,是打着所谓的招商引资的幌子,行低价圈地、高价转卖之实。

1998年3月3日,李成、邱丽波、李福等三人,将三人于1985年建的养鱼池以3600元的价格转让给时为国家公职人员张树林,双方签订了《鱼池转让协议书》。1998年8月30日,张树林作为经营人员取得吉字第258号《吉林省渔业许可证》,显示养殖面积2亩。
2012年6月7日,阿什村出具书面证明,证明“龙泉山庄院内的小水库“面积大约4200平方米。到2011年2月至4月份,龙泉山庄才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法定代表人为张树林之妻胡彩君。

2015年5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地,吉林市国体资源局丰满分局监察大队对时任吉林市技术监督局处长的张树林进行询问。张树林称龙泉山庄系1998年6、7月份所建,土地来源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与阿什村签订的有偿使用40年,7000㎡;二是村批准修建鱼池用地6400㎡;三是江南林场批准建滑雪场用地1600㎡。张树林称与阿什村签订的协议使用的7000㎡土地的具体位置,就是龙泉山庄所在位置,并且没有转让给他人使用。

当日,在张树林的妹妹张淑艳作为当事人、见证人,国土部门在龙泉山庄位于阿什村二社的地点进行了测绘。次日国土部门出具了《龙泉山庄实地勘测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并根据《吉林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出具书面《规划说明》,证实“龙泉山庄实际用地面积15099平方米”。
2015年5月22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吉市国土资罚字[2015]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龙泉山庄于1999年未经批准擅自在阿什村二社占用8036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村庄5141平方米,果园897平方米,林地1267平方米,符合吉林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林地73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设山庄,因而给予其16072元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4月8日,张树林之妹张淑艳在接受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丰满分局监察大队的询问时,承认龙泉山庄是其“把买的房子推倒建的山庄”,“共建六栋,其中二层建筑两栋、一层建筑三栋(客房、锅炉房、仓库)、临时彩钢建筑一栋。”“位置是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阿什村二队。”“我在1994年购买五保户邱振青房子和村民唐力房子,土地使用权随之取得。”“五保户邱振青房子变更后是张树林名,村民唐力房子变更后是胡彩君名。”而对于张树林、胡彩君户口所在地在哪里?二人是不是当地村民?房子是否办理土地变更审批手续以及开始动工建设前办理了哪些审批手续的询问时,作为张树林的亲妹妹,张淑艳竟然均表示“我不太清楚”。
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也是农村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宅基地的买卖行为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且买卖双方必须都是农村户口。农村宅基地不允许买卖,集体土地转让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且毁林扩建涉嫌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购买土地盖自建房,若是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涉及土地买卖等营利性活动,即违反了该规定。

尽管如此,2002年7月30日,张树林之妻胡彩君却为其240平方米的宅基地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颁发单位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证号为(2002)字第60027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农村户口册复印件、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等,还要进行地籍调查,包括核实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以及测量土地等。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郁岩说,阿什村证实,张树林、胡彩君、张淑艳等人,并非阿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张树林还是国家公职人员、领导干部,他们没有任何资格在阿什村购买宅基地,胡彩君手中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从何而来?
2018年,丰满区江南乡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排查,阿什村将“龙泉山庄”列为“涉黑涉恶”排查对象上报,并说明,龙泉山庄与阿什村2000年1月1日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合同期限40年,面积为7000平方米,龙泉山庄并没有支付阿什村土地租赁费,现龙泉山庄占用村集体土地已经超出协议面积,阿什村要求实际测绘面积核算,并要求退还土地。该表显示,“龙泉山庄”长期占用该村集体土地达1.7万平方米。但此事至今不了了之,再无下文。

2023年,阿什村委会以“物权保护纠纷”为案由将“龙泉山庄”起诉至人民法院,初审法院判决阿什村胜诉,龙泉山庄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龙泉山庄”以“维护军属权益”为名动用了部队的律师,二审法院要求阿什村村委会出具案涉土地权属证明,不顾“龙泉山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等证据,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阿什村的诉讼请求。阿什村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同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阿什村没有案涉土地的直接证据,“仅凭行政区划,不足以认定阿什村是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利人。”2024年11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吉民申430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阿什村的再审申请。
郁岩认为,二审和再审法院要求阿什村村委会证明案涉土地权属,但根据《民法典》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本就属于村集体,法院要求额外证明如同“证明我爹是我爹”般荒谬。
“这等于让村委会证明‘脚下的土属于自己村’!”法律专家指出,村集体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无需额外证明,且《民法典》第249条已明确规定自然资源所有权不适用登记制度。二审判决将举证责任强加于村委会,暴露出裁判逻辑的根本断裂。
法者,治之端也。如果任由公权滥用蚕食集体资产,任由司法偏差戕害法治公信,依法治国将无从谈起。
该案三重病灶刺痛公众神经:
权力寻租隐患:公职人员以亲属代持、低价长租方式圈地,转手牟取暴利;
行政监督缺位:多年非法占地未被查处,“扫黑除恶”线索竟遭搁置;
司法程序扭曲:二审以“证明所有权”为由回避实质侵权认定,构成典型程序倒错。
“判决抽空了物权保护的实践基础。”北京某资深律师坦言,“若村集体都需为每寸土地‘自证清白’,乡村振兴中的产权保障将沦为空中楼阁。”
至发稿时,“龙泉山庄”仍在朱雀山下“坚强”地矗立着。阿什村的村干部说,作为阿什村的村民,我们都不好意思从“龙泉山庄”门前经过,在我们祖祖辈辈拥有的土地上,这片建筑让我们脸红,更让法治蒙羞。
郁岩认为,阿什村村委会与“龙泉山庄”的这场司法诉讼之路,看似“官告民”之案,其实,阿什村村委会面对的却是一个手眼通天的“大官”,“龙泉山庄”的背后,隐藏着一群牛鬼蛇神。
此案不仅是对集体物权的践踏,更是检验基层司法公正的反光镜。当侵权证据链遭遇程序虚置,法治的盾牌何时能为最沉默的集体权益铿锵落地?(中国东联社首席记者 知秋 吉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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